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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分类:政策法规

作者:成都环境工程建设编辑

发布时间:2011-05-09 0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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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11〕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汛期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

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川安办〔2011〕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汛期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19号)要求,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要认真汲取以往事故的深刻取教训,以对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针对今年严峻的汛期安全生产形势,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高度重视汛期强降水、洪水、泥石流、雷电、高温等自然因素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要早部署、早安排、早发动、早准备。突出重点和关键环节,抓紧、抓细、抓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要求,加强监督管理,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负专责,靠前抓;专门人员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具体抓。要全面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各个部门和企业单位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各项汛期安全措施,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科学防范,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汛期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建立严格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预防机制,严格执行汛期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规定

气象部门要认真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工作,对灾害性天气必须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体和渠道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发布,同时将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各个部门报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在获悉灾害性天气预报后,要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向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所属企业单位发出预警预防指令,督促企业单位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煤矿和非煤矿山凡是当地降大雨和暴雨的一律停产撤人。各个矿都要组织停产撤人应急演练,确保撤人迅速,万无一失。对有可能遭受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和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地下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集中部位,也要及时做好撤离人员准备。

三、以排查治理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为重点,落实汛期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在5月底前,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一次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排查,认真排查可能由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对于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指定专人负责督办,限期整改。一是矿山企业要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和渗漏情况,矿区附近废弃矿井及老窑积水情况,对存在淹井危险的井工矿矿井和露天采场矿坑等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严防淹井(矿)事故的发生。二是尾矿库企业要检查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安全超高和坝体稳定性;电站、水库企业要检查地质条件和水文变化情况。对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电站大坝、病险江河大堤和尾矿库等,提前治理、除险加固或采取泄载等措施,并要采用先进的手段加强监测监控,做到万无一失。三是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周围存在受洪水、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威胁的工地、企业生产厂房、物资存放场地、宿营地提前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并加强巡视检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和居住、使用。尤其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支撑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遇雷雨、大风天气要停止塔吊等室外高空作业。四是井巷和隧道施工企业要加强对矿井(隧道)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查明矿井(隧道)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周边采空区的情况,对于发现的新情况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要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落实好“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坚持先探后掘,探放水时,要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监视放水全过程,遇有突水预兆时,要立即撤出所有人员。五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企业,民爆物品生产和有关军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工艺纪律,加强对防雷电设施的检测维护和对生产线的监控,雷雨天气情况下,油、气储罐要停止装卸,并要维护好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高温天气下,要控制好生产储运设施温度、压力的监控,防止超温并随时做好降温工作。六是铁路部门要加强对防洪重点部位的巡守监护,对易受洪水、泥石流威胁,地质灾害易发的山区铁路、桥梁、隧道,要提高风险等级,制定更加严格的巡守监护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防洪安全隐患;加强雨中雨后线路设备的检查监控,严格落实汛期安全行车措施,根据雨情按预案要求减速慢行或封锁线路,情况紧急时要立即拦停列车。公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存在被冲毁危险的桥梁、涵洞、边坡等的监测,发现险情要立即停止通行。

四、进一步强化交通领域汛期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海事、建设、铁路、民航等部门和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要加强对驾乘人员的安全教育,进一步强化“关爱生命、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严禁违章驾驶、疲劳驾驶,严禁超员、超速、超载、超限问题的出现。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严厉查处各种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暴雨天气下要提醒各类车辆减速慢行。交通、公安、质监、安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凡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行驶;凡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贮装设施,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海事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职能职责规定,认真落实各级、各部门水上安全管理责任,特别是要落实乡镇船舶、农用船舶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县、乡两级政府对乡镇船舶、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管,坚决打击非法载客、“三无船舶”参运、严重超载等违法行为,确保汛期水上交通安全。要进一步开展救生衣行动,严格执行船舶必须100%备足救生衣、乘客必须100%穿戴救生衣才能开航的要求。对不按规定配足救生衣和不穿救生衣的行为,要充分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予以严肃处理。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汛期应急值守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汛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各种抢险器材的准备工作。要加强汛期安全教育和培训,对已制定的预案要广泛宣传,告知职工和周边群众,进一步增强企业干部职工和群众的汛期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做好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工作。要加强汛期值班工作,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要岗位要建立严格的汛期值班制度,随时掌握雨情汛情和安全生产动态,并确保信息畅通。所有企业都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配合和联系,结合企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灾害,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应对工作。领导同志和企业负责人要靠前指挥,一旦发生较大事故和重大险情要及时组织抢救并迅速上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