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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分类:政策法规

作者:成都环境工程建设编辑

发布时间:2017-01-12 17:19:00

浏览量:253

【摘要】:正常使用条件下,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超过保修期限的,由建筑业主负责修复。

  成都市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

  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我市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是指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外空间,为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构)筑物外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部门职责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建项目建设活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二)规划、城管、房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做好与其职能职责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基本要求

  (一)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应当满足既有建筑外立面形态及风貌管理要求,体现城市特色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应通过建设、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的审查。

  (二)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结合项目实际,采用节能门窗、遮阳、自然通风、立体绿化等方式进行节能改造。

  (三)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不得增设突出建筑外墙的构件。对于原有突出外墙的构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予以取消。

  (四)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五)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满足规划、城管、房管、消防等部门相关规定。

  (六)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本办法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建设活动。

  五、方案审查

  (一)申请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需提供以下资料:

  1.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申请函。

  2.设计方案文本(含设计说明、与现状对比的外轮廓图、多角度效果图,采用的建筑材料、材质、尺寸、色彩色号等内容)。

  (二)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流程:

  1.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加盖公章),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召开评审会议。

  专家从专业技术角度,对方案提出全面、具体的意见或建议,供管理部门参考;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从行政管理角度分别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3.评审通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上加盖公章。

  评审没有通过的,申请人按照专家及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审。

  六、施工许可证办理

  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中标通知书或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质量监督备案表、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

  (五)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六)建设与施工单位民工工资担保手续;

  (七)建设资金到位证明。

  七、过程监管

  (一)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范、规程、图集等进行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方案和施工图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设计说明应清晰、完整、无歧义。

  (二)施工单位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施工质量,并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图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改的,应报原设计方案审查部门批准。

  (三)监理单位应依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图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按照《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八、质量保修

  正常使用条件下,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超过保修期限的,由建筑业主负责修复。

  九、法律责任

  对于在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其他说明

  (一)以下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1.列入保护的建筑、历史文化建筑、古建筑,军事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等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

  2.涉及改变建筑面积、高度及使用功能等的改、扩建项目。

  (二)本办法由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