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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12月9日起实施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07-12-10 1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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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12月9日起实施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2月9日起施行。
根据该规定,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谎报或瞒报事故等6种行为将进行重罚,最高处罚可达500万元。
另从成都市安监局获悉,10月19日成都市成华区东林拆迁安置小区室外雨污分流工程工地,一施工单位因发生一起1人死亡事故瞒报,按新规定被处以有关5名当事人分别处以6000元至1万元经济处罚,2个相关责任单位处以4万元和5万元的罚款,一个主要责任单位被追加处罚12万元,主要责任人被处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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