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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9月1日起施行

分类:行业资讯

作者:成都环境工程建设编辑

发布时间:2008-08-26 14: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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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下简称《规定》)已经2008年7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已于7月31日已省政府第225号令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下简称《规定》)已经2008年7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已于7月31日已省政府第225号令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遇到无法联系单位负责人等特殊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还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组织抢险、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规定》要求,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

《规定》就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作了以下规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就事故单位因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