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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委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打击虚假检测报告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分类: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6-06-12 21:35:00
浏览量:30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打击虚假检测报告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创建日期:2016/6/2 文件号:成建委〔2016〕227号 信息来源:质安处
各区(市)县建设、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全省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打击虚假检测报告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打击虚假检测报告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成都市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打击虚假检测报告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确保治理取得实效。
附件:1.成都市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打击虚假检测报告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 检测机构自查表
3. 检测机构系统改造情况调查表
4.专项治理检查表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6月1日
附件1
成都市规范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打击虚假检测报告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 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假试样、假数据、假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全省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打击虚假检测报告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具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治理,强化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打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提供虚假试样、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问题,加快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系统应用推进工作,促进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推动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治理范围
在成都市区域注册并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规范质量检测市场
查处假试样、假数据、假报告等以下弄虚作假行为:
检测样品不真实。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检测原始记录不真实、任意编造检测数据。试件未经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冒名其他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检测报告等问题。
(二)检查检测机构对检测监管系统的改造升级、集成及运行工作情况。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整改阶段(2016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各检测机构一是对照治理的主要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找出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二是按时间节点要求开展检测监管系统的改造升级及集成工作,并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016年6月25日前各检测机构将自查自纠情况及《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2)和系统改造情况及《检测机构系统改造情况调查表》(附件3)以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后于2016年6月30日前报市建委质安处。
(二)全面检查阶段(2016年7月1日至8月15日)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聘请质量检测专家,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全部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专项治理检查表》(附件4)进行检查。检查时,采取每家检验检测机构随机抽取不少于2个在建工程项目20份各类检测报告进行核实。同时检查检测机构对检测监管系统的运行情况。8月15日前,检查总结和《专项治理检查表》以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报市建委质安处。
(三)执法督查阶段(2016年8月16日至8月25日)
市建委会同市质监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区(市)县开展专项治理及检测监管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同时,随机抽取检测机构及在建工程项目10份检测报告进行核实。(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实施。各区(市)县建设、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人,落实责任,督促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开展全面检查工作,按要求报送检查情况。
(二)统筹工作,共同推进。各有关单位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将推进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检测监管系统应用工作同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相结合,统筹安排,相互促进、共同推进。
(三)查究结合,严守纪律。开展全面检查和执法督查时,应重点检查检测不合格报告严重偏少、社会反映差和群众投诉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对情况严重或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检查、督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5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牵头部门及负责人报市建委质安处。各区(市)县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将通过OA系统发送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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