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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试行)

分类:政策法规

作者:成都环境工程建设编辑

发布时间:2017-05-11 17:23:00

浏览量:312

【摘要】: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防控工作,建立安全隐患防控长效机制,引导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进我市建设施工安全隐患防控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现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各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防控工作,建立安全隐患防控长效机制,引导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进我市建设施工安全隐患防控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现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27日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防控工作,建立安全隐患防控长效机制,引导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进我市建设施工安全隐患防控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条 管理主体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相关市级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责任主体

  建设、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落实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方责任主体职责不替代国家、行业、四川省、成都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第六条 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指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通过风险辨识、等级评定,采用信息化管理等手段,对施工安全风险开展早期预防;通过安全隐患排查,结合监测数据、检测数据、环境人员变化等因素,分级制定应对措施,组织整改,对施工安全隐患实施有效控制。

  第七条 施工安全风险

  指建设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安全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施工安全风险分级

  根据施工安全风险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按照可能性、严重性从高到低,将施工安全风险分为Ⅰ、Ⅱ、Ⅲ、Ⅳ四种等级。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开展施工安全风险分级,可参照LEC法等行业成熟风险管控(评价)方法;分级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风险(危险源)辨识、管理、分级的规定。

  第九条 施工安全隐患

  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准备、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十条 施工安全隐患分级

  根据隐患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数量、经济损失大小、社会影响程度及发生的概率,将隐患按照严重程度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

  1. A级。指可能造成多人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 B级。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 C级。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一般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隐患分区

  指隐患作业部位、隐患物所处区域,及隐患行为发生的区域,结合工程特点、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等实际情况,分为一般隐患区域和高危隐患区域,高危隐患区域包括:人员密集区、高处作业区、坍塌区、火险区、爆炸区等。

  第十二条 施工安全隐患等级评定

  指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结合实际施工环境、天气等因素的变化,结合施工进度,综合考量,对施工安全隐患实施等级评定。

  同一安全隐患项因所处区域发生变化,处于第十一条所述高危隐患区域的,应将等级提升至少一级。

  第三章 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依照本办法实施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应首先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监控、管理、处置。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十五条 各方责任主体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主要流程开展安全风险早期预防,结合企业重大危险源排查、隐患整改制度,建立施工安全风险预防、施工安全隐患管控的全过程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 主要流程

  1. 开工前,建设单位牵头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辨识及等级评定,填写《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表》(见附件1)。

  2. 施工中,施工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排查表(参考表)》(见附件2),每日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等级评定,分级组织整改,并将排查、评定、整改情况记录到《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登记表》(见附件3)。施工单位应将A级隐患即时报送安全监督机构。

  4、自开工之日起,施工单位每三个月填写《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统计表》(见附件4),向工程备案地安全监督机构报送。

  5、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参考依据。

  第四章 建设单位职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牵头成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任组长,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任副组长,施工单位项目安全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监理工程师任组员。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牵头施工安全风险辨识、等级评定,编制《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表》。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定期检查《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登记表》,核实排查、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工作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 监理单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核实《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表》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核实《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登记表》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 B级及以上施工安全隐患应写入监理日志。

  监理单位应督促相关责任人对风险开展辨识,确实存在隐患的,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工作监理单位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 施工单位职责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填写《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定表》。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负责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填写《施工安全隐患排查、评定、整改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负责统计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填写《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统计表》,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报送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工作施工单位第一责任人,督促并组织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对施工安全隐患分级分类进行整改。

  第七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建设工程开展安全隐患精准防控工作,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进行抽检,抽检工程数量不少于上一季度报送《安全隐患精准防控统计表》建设工程总数的1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组)进行抽检。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将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纳入信用综合评价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年度考核制度

  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每人每自然年12分,根据自然年内责任追究情况实行扣分,年底前将得分抄送其单位,由单位根据内部相关人事、绩效管理制度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进行处理。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每约谈一次,年度考核扣2分;建设工程每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一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扣3分;建设工程每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扣6分;建设工程每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扣12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职责的,监理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规定职责的,施工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监理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职责的,施工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信用综合评价扣分、市场准入资格限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规定,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吊销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在本市的执业资格,暂停监理、施工单位在本市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六条 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所在单位予以约谈。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内建设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且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经政府安监部门认定应承担责任的,由所在单位进行诫勉处理或岗位调整,对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内建设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且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存在重大过失,经政府安监部门认定应承担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分管负责人、部门(机构)负责人等予以行政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