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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分类:政策法规

作者:成都环境工程建设编辑

发布时间:2009-03-12 01:30:00

浏览量:17

【摘要】: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市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对建筑工程中危险点源的控制,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我委制定了《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委建管处。附件1:成都市建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对建筑工程中危险点源的控制,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我委制定了《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委建管处。
附件1: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建筑工程 深基坑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省建设厅。
附件1: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安全管理,确保深基坑及相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其相关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D51/T5026-2001)规定确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工程地质勘察、降水设计及施工、护壁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监测、检测等内容。
第三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必须纳入建设项目(单位工程)总承包管理。总承包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严禁破土动工。
第四条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受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具体实施成华、金牛、武侯、青羊、锦江及高新区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日常监督检查。其它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网等状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
第七条 凡属深基坑工程的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编制的施工方案进行咨询,并将检测机构出具的咨询意见交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按相关规范、规程进行勘察,查明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工程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并提出深基坑支护的建议方案。
第九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编制设计方案。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降(排)水、土方开挖程序、支护结构、基坑允许暴露时间、监测、环境保护等内容,设计方案应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十条 当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时,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密切配合,根据主体工程设计文件资料进行基坑护壁设计,并应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的适应性。
第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设计成果应包括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变形监控值等内容,并提出施工技术、现场试验和监测及各项报警值要求。
第十二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施工现场服务工作,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其施工组织设计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必须包括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监测措施、抢险措施、救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由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工程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严禁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当发生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迅速查清事故发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为深基坑工程施工作业相关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深基坑工程承包单位应采用符合环境保护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结构进行深基坑工程施工。施工方案必须包括针对扬尘、噪声、污水的专项处理措施,以达到符合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八条 深基坑护壁施工完成后,总承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凡超过设计允许暴露时间且未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的基坑,建设、总承包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坍塌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并根据有关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提出监理意见,编写监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施工;
(三)应及时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观察、监测记录资料。
第二十一条 监测单位应当定期作好建设工程施工期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监测监护工作。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监护方案,并经设计单位认可后实施。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数据应当准确,并根据监测记录和数据提出合理意见,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及时报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当监测采集数据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建设、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并分析原因,提出合理化建议;当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深基坑支护结构型式按照相关规范、规程要求编制检测实施计划。检测实施后应及时编制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包括检测目的、检测项目、检测精度要求、检测成果及检测异常情况的原因分析。
第二十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ΟΟ二年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