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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
分类: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0-06-01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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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和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定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对建筑业企业经营能力、财务能力、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管理、技术创新以及社会信誉等状况的综合评定。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信用评定办公室)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含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和管理工作,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定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按照《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以每个企业年度最终的信用分值评定信用等级。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和B级四个等级。
AAA级:信用评定分值90分以上,信用好。表示企业诚信度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A级:信用评定分值70分至89分,信用良好。表示企业诚信度较高,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A级:信用评定分值60分至69分,信用一般。表示企业诚信度一般,企业素质一般,诚信意识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B级:信用评定分值59分以下,信用差。表示企业诚信度差,企业素质差,诚信意识差,经营状况差,履约能力差,社会信誉差。
第八条 企业信用评定每年组织一次,在每年3月底前对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进行评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上记录。企业信用等级在下年度评定结果公布前有效。
第九条 在信用评定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直接评定为B级:
(一)严重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受到查处的;
(二)累计发生死亡4人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
(四)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
(五)不按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定或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经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省内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程序:
(一)企业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企业注册地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评意见;
(三)省信用评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四)评定结果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公示10天;
(五)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复议、重新评定;
(六)省信用评定办公室公布企业信用评定结果;
(七)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评定结果在企业的《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上确认记录。
第十一条 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省信用评定办公室负责安排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评定内容、程序或者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按评定申报程序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参加信用评定的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对发现弄虚作假或未如实申报影响评定结果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直接评定为B级。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存档。
第四章 信用手册
第十五条 我省实行信用手册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简称《信用手册》)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在川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用以记载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及信用等级情况的手册。
第十六条 《信用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书面版本由企业自行保留,每年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记录信用等级一次。电子版《信用手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和管理。《信用手册》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不一致时,以电子网络版本为准。
第十七条 省内建筑业企业在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同时领取《信用手册》;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在领取《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时领取《信用手册》。
第十八条 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要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即时填报和记录《信用手册》电子版本相关信息。
企业获得各类奖励或荣誉后,应在获奖60天内持获奖证书或文件到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并按规定确认加分。
企业违反建筑市场承发包、质量安全、合同履行、建材管理、劳动用工等方面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并按规定确认扣分。
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持合同等原件到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经营业绩记录确认。
企业应在每年12月底前按统计部门要求上报当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在省内承接工程时,应向发包方出示《信用手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市场检查时,企业应出示《信用手册》。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二十条 建立企业差异化管理制度。对照企业信用评定的AAA、AA、A、B四个等级,分别实行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种类别的差异化监管。
第二十一条 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的企业实行绿色监管:
(一)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变更、出省手续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监管中可免于审查;
(二)企业在申请资质增项、升级时给予支持和扶持;
(三)企业在参与投标、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实行重点跟踪服务,扶持其做大做强。
第二十二条 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的企业实行蓝色监管:
(一)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变更、对外施工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监管中重点作程序性的查验。
(二)按照帮扶与监管并重原则,对企业实施常规性的监管;
(三)对企业提供可能的引导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企业实行黄色监管:
(一)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变更、对外施工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监管中予以必要的限制和重点审查;
(二)列入年度重点监督复查对象;
(三)有针对性地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四)按照防范与监管并重原则,对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四条 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企业实行红色监管:
(一)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变更、对外施工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监管中予以严格限制和重点审查;
(二)对企业资质重新审查复核;
(三)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建设法规、法规培训;
(四)对企业实行信用惩戒机制,实施行业重点监管。企业一年内不得升级、增项。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检查、上级督办件核查等非日常检查不受上列监管类别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评选的先进企业,其上年度信用等级应在AA级及以上。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组织企业信用评定时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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