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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建厅关于贯彻执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的通知

分类:政策法规

作者:成都环境工程建设编辑

发布时间:2011-10-09 0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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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35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今年国家对原《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11]35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今年国家对原《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为切实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在钢筋进场时和钢筋调直后(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除外),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样并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见证取样复检,未经复检或经复检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用于工程建设。

二、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中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进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强屈比”、“屈标比(超强比、超屈比)”检测。当检测结果不满足有关要求时,不得在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中使用。

三、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要求做好钢筋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在审核钢筋现场抽样复检报告时,应认真核查检测报告结论,不满足要求的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四、各建设工程及材料类检测机构要尽快完成钢筋重量偏差、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等检测技术能力资质认可,为钢筋分项工程检验及验收提供可靠技术支撑。

五、全省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11]12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严把钢筋进场关,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要求进行钢筋分项工程验收,坚决杜绝不合格钢筋用于建筑工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