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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分类:政策法规

作者:成都环境工程建设编辑

发布时间:2016-03-03 2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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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109号,2015年12月31日)“全省电子招投标活动应使用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评标办法”的要求,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综合管理招投标工作的职责分工,我委在多次组织研讨,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109号,20151231)“全省电子招投标活动应使用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评标办法”的要求,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综合管理招投标工作的职责分工,我委在多次组织研讨,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办法》的必要性

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交通厅、省信产厅、省水利厅、省广电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自2008年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落实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和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几年来招标投标活动的外部环境和内在要素已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201221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部委对相关配套规定的修改,省标准文件已经不能与国家规定相衔接,难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二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简政放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等改革思路,对招标投标监管中应发挥的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路径。三是国务院近两年来出台了大量信用监管的文件,明确了“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招投标的监管面临重大转型,为了落实国务院“宽进严管”的基本要求,需要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配套监管制度,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四是目前招标投标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为典型和猖獗的是弄虚作假和串标围标。

国家和省有关简政放权、互联网+、大数据、信用等新常态对招投标的发展、服务和监管创新提供了契机,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办法》(以下简称《标准文本》)关系到法律法规政策落地,也关系到招标人、投标人等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标准文本》应根据变化的情况快速反应和及时修订,及时对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践经验进行统一整合,解决规则和实践、交易和监管碎片化的问题。

二、制定《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办法》的主要创新内容

(一)减少了行政审批

一是不再设置招标文件前置性备案。前置性备案的责任不清晰,事后监督处理责任无法区分,也助长了责任主体推卸责任的情况。《标准文本》不再将事前备案作为招标公告上网发布的前置条件。在招标完成后,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对书面报告的具体内容,在《标准文本》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8作出了列举式规定,以利于监管部门加强监管。

二是对不符合国家要求限制外地投标人的前置备案不再纳入《标准文本》。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规定,省外企业到我省承揽业务的,应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录入基本信息后,可在工程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企业注册所在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投标人,到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在四川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查询并复制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的企业基本信息,加盖单位章后编入投标文件。各地不得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须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办事机构或者以入库、登记、备案等形式变相行政审批等不合理条件限制外地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活动。

三是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国务院也在大力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国家已完全放开。《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人采用比选还是招标(非依法必须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竞争方式,不再统一要求,由招标人自主选择竞争方式。

(二)体现了权利和责任的对等

一是尊重招标人的自主招标权,限制其违法行为。如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自主依法制定招标文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依法自主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但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也要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不得规避招标,制定的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违规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保障投标人的公平参加竞争的权利,对其违法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如投标人的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或依法申请仲裁。但对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让他人借用投标人资质投标并以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等违法行为,除进行处罚外,还要禁止其投标,并根据国家联合惩戒的规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是在保障评标专家权利的同时,对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不遵守职业道德的违法失信行为,除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外,评标专家评审费不予发放(已经发放的应予追回),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是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不依法代理的责任作了明确。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履行职责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招标人知道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连带责任。

(三)加强了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一是通过免费下载招标文件,不以是否下载招标文件作为投标的条件,让投标人无法知道其他投标人的信息,阻断买标的利益团体,大大降低围标串标成功的可能性。

二是投标文件采用明标和暗标制。避免了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串通行为,也能防止评标专家的不公正行为。

三是充分利用电子化信息和社会监督手段遏制投标人的弄虚作假行为。对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等进行公示,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社会征信等渠道进行核实,充分利用社会公众的力量进行监督。

四是对违法失信者限制其投标,除国家已规定的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不能投标外,根据国家规定,增加了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不能投标,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标段)投标的情形,并对相关的条款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可操作性。

五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于屡教不改、执意碰触招投标法律法规底线的投标人,坚决将其清除出市场,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促使投标人回归到正常的竞争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