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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分类:政策法规

作者:成都环境工程建设编辑

发布时间:2016-04-12 21:34:00

浏览量:31

【摘要】: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建委〔2016〕135号  各区(市)县、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租赁、检验检测等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建委〔2016135

各区(市)县、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租赁、检验检测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41

附件

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装、使用和拆卸活动中的行为,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质检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监管权限)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受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对监管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和拆卸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统一平台,对全市正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综合管理。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其监管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和拆卸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信息化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监督管理,使用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新技术应用) 鼓励采用科技手段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六条(产权备案)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备案。

第七条(禁止出租、使用的起重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于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六)未按照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

第八条(使用期限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期限应符合四

川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及施工升降机报废标准》(DBJ51/T026)要求。

出租、安装使用期达到需进行安全性鉴定年限的或使用期超出使用年限的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必须提供为本次使用出具的安全性鉴定合格报告,并建立重点监控档案。

第九条(产权注销)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产权备案机构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第十条(出租单位登记) 在我市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业务的单位,须在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当建筑起重机械有效产权备案数量少于20台时,将撤销其登记手续。

出租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在“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明细表、数量不少于20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有效产权备案证明;

(三)单位基本情况、管理机构设置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件、各项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 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对起重机械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和义务。出租单位应向承租单位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产权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

承租单位不得与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单位应为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承租单位应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其他单位使用起重机械必须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使用协议。

第十二条(转场维护保养) 在进入工地安装前,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提供已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的转场维护保养资料。

转场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具备特种设备维修资格。

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安全技术档案)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必须设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规章制度,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购销证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产权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四)历次转场维护保养资料。

第十四条(作业干扰)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必须保证安全距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使用单位应在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制定相应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在同一施工现场由不同施工单位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安装资质)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安拆作业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承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与安装单位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安装单位安全职责)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明、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提前2个工作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资料审核表》(附件一),进行安装(拆卸)作业告知。

第十八条(安拆作业人员配置)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拆卸)作业的作业人员配置,每台塔机每班不少于9人(≥9/班),其中工种配置必须为1名司机、1名司索信号工、1名电工、4名安装拆卸工及1名安全员、1名技术人员;每台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每班不少于6人(≥6/班),其中工种配置必须为1名司机、1名电工、2名安装拆卸工及1名安全员、1名技术人员。配置的作业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安装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变更申请表》(附件二)。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监督检验或首检) 安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检验。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实施投入使用前的检验(简称“首次检验”)。

第二十条(安装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使用单位应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监督检验合格。

第二十一条(安拆作业档案)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拆卸检查资料。

二十二条(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三条(使用中作业人员管理)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的作业人员的管理,管理要求如下:

(一)使用中的作业人员配置,每台塔机每班不少于3人(≥3/台班),其中工种配置必须为1名司机、2名司索信号工,且每台班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每台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每班每个轿厢(平台)不少于1名司机(≥1/每轿厢(平台)没台班),且每台班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

(二)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制度,每台建筑起重机械固定作业人员。确需更换的,应在“成都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平台”上及时完善变更手续;

(三)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公示”制度,作业人员名单置于建筑起重机械明显处。

第二十四条(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且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使用维护) 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吊索吊具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经常性维护保养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第二十六条(顶升作业)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或增加附着装置作业,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使用单位、出租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到场监督配合。每次顶升或增加附着装置作业完成后,使用单位应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顶升至最终高度(指本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最大高度),使用前必须再次经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建筑起重机械拆卸或降节作业前,安装单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作业时,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和出租单位必须到场监督配合。

第二十七条(标准节、附着装置)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

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使用非原制造厂制造的附着装置时,附着装置的设计、生产单位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改造许可资格。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起重机械的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二十九条(使用单位安全职责)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权备案证明等资料;

(二)向安装单位提供准备安装起重机械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特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对安装高度超过130或临主要街道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六)制定建筑起重机械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

(七)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八)配备专职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人员(简称“机械员”)从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权备案证明等资料;
  (二)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立即下达书面指令,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对拒绝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企业应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安全职责) 按照监理单位下达的指令,拒绝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立即停工整改。

第三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职责)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对建筑起重机械开展检验业务的过程中,发现起重机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机械员安全职责) 使用单位的机械员应当履行

下列安全职责:

(一)负责落实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建立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档案;

(二)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三)组织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

(四)负责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质量进行督查;

(五)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并且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作业人员要求) 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的作业。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及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五条(管理部门权责)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向相关单位及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以及查阅、采集相关材料;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组织对向建筑起重机械开展检验业务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未正确履行检验职责、弄虚作假的机构,在诚信体系中进行不良记录及向社会公告,同时抄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附则) 本办法自201651日起执行。原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成建委发〔2010256号)同时废止。

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资料审核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设备名称

产权备案号

安装(拆除)日期

联系电话

提交的审核资料

1、安装资质证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 6、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7、安装单位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8、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车辆安全使用许可证、检测报告)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施工总承包单位意见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变更申请表

工程名称: 编号:

项 目

原特种作业人员

变更后特种作业人员

姓 名

身份证编号

特种作业证书编号

专 业

因特殊情况安装(拆卸)人员需要临时更换,人员基本情况如上,现报上相关资料,请予审查。

附: 1、身份证

2、特种作业证书

申请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审查意见:

1、齐全 2、不齐全 3、按以下主要内容修改补充

项目监理机构(公章) 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申请单位填写,一式三份,连同附件资料一并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申请单位、监理、总承包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