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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7月1日起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实行备案登记公示

分类:行业资讯

作者:成都环境工程建设编辑

发布时间:2010-06-29 0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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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成都市建委网站讯,下个月(7月1日)起,《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办法(试行)》正式实施。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保证技术成熟、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入本市建筑节能市场,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和建设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的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情况,成都市早在今年5月制定并发布

据成都市建委网站讯,下个月(7月1日)起,《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办法(试行)》正式实施。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保证技术成熟、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入本市建筑节能市场,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和建设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的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情况,成都市早在今年5月制定并发布了该《办法》。

根据该《办法》在成都市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包括建筑墙体节能保温隔热系统、屋面及楼地面保温隔热材料、节能门窗等,应进行备案登记公示。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不予备案。

《办法》鼓励建设工程使用经过备案登记公示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材节能办”)负责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工作,并对经备案登记公示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工程中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质量抽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设工程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 进入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由其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向市墙材节能办申请备案,并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备案企业对提供备案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办法》规定,凡经登记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列入《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目录》,市墙材节能办3个工作日内,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www.cdcc.gov.cn)和成都市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网站予以公示,并报送成都市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