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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管理工作通知
2011-09-26 23:59:00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12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省存在有部分建筑施工工地使用超出规范要求的超张拉钢筋,导致钢筋截面面积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11-08-01 23:57:00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25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当前实际,就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贯彻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1-08-01 00:17:0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调〔2011〕12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上半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正确领导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持续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进入7月份以来,连续发生了贵州省黔南州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
2011-08-01 00:16:00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上半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正确领导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持续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进入7月份以来,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安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2011-08-01 00:14:00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现印发
成都市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监督管理
2011-07-25 00:54:00
据成都市建委讯,为深入贯彻落实《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8号),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建设领域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更加有效的建筑农民工权益保障新体系,切实维护我市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农民工向城镇居民的转变,7月5日成都市建委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建设领域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2011-07-25 00:13:00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
2011-07-25 00:11:00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建设领域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11]355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8号),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建设领域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更加有效的建筑农民工
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
2011-07-09 13:39:00
据新华网6月27日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6月15日发布的《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办法》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的性质作了界定。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事故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谎报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进行处分,构成犯
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
2011-07-09 00:10:0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严肃查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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